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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或将多方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6日08:35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红汛

  本报讯  5月4日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已就公安机关办理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今后,发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涉及的运营企业、维修企业法人代表和安检员、政府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导致疲劳驾驶追法人代表责任

  有以下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未执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的。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及其他有关安全设施设备。

  聘用未经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对驾驶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驾驶人员,导致疲劳驾驶。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超员客车出事故查企业经理责任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要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经理及主管安全负责人的责任。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客运车辆从客运场站发车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未认真检查出事故追查安检员责任

  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安检员的法律责任。安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的例行保养、例行安全检查,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使用不合格零件出事故查维修企业

  维修企业无视安全,对维修车辆使用不合格或者以次充好的零配件,或者维修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机动车故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指使肇事逃逸以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带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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