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中全会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条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突出关键少数,不仅明确党内监督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主要制度和监督保障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作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条例正当其时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下文简称“条例(试行)”),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试行)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中共中央2013年决定修订条例(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条例(试行)提供了重要遵循。近年来,各级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条例(试行)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中央政治局2016年7月26日召开会议,决定六中全会议程之一是修订条例(试行)。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央政治局9月27日召开会议,听取条例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些都为条例(试行)的修订提供了重要指针。

  ●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了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民主集中制和务实管用等原则。

  继承与创新有机统一

  条例分总则、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八章,共47条。条例最大看点在于,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既深入总结了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又全面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明确党内监督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党内监督,要坚持依规依纪,体现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在党内监督面前人人平等,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实行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突出了关键少数。通过党内监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宪法、法律的遵守,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遵守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党员进行民主监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作出部署,明确了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条例明确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委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完善党内监督方式

  党内监督主要方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其中,有的是传统方式,有的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通过民主生活会,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针对自身存在的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例如,中央纪委设立了党风政风监督举报平台(“12388”举报网站)、中央组织部设置了“12380”举报网站。六中全会强调,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中央和省级地方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级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党中央和省级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形成巡视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被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解。

  党内监督重在落实

  六中全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逐条学习领会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条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使条例的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要将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

  按中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