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提标后,我市城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农村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

  提高标准部分,按照省、市、县(市、区)财政2:1:1比例负担。即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各增加补助25元。达不到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解决。

  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发放的地方,要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补发相应的生活费,于2017年6月1日前补发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将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将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同步做好提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