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安全规定,抱着侥幸心理偷偷运输危险化学品上高速,被焦作高速交警现场查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目前该司机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5月6日,焦作高速交警在晋新高速公路豫晋省界收费站执勤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豫BC1***轻型厢式货车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该车运载的货物醇酸树脂属危险化学品。该车驾驶人杨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且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也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综上所述,驾驶员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驾驶员杨某于2017年6月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法规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具体规定如下:《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讯员:杨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