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擅自改建、破坏房屋及公共设施原有的结构,不仅给自身和周围居民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而且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近日,管城法院受理了一件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王某某先后两次擅自改动小区内公共围墙占为己有,面对判决结果却不以为然,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王某某答应三天内拆除违规建造。

  [陇海东路某小区]

  “法官你看,这就是王某某的违规建造,把小区围墙都给拆了,修了个台阶,都盖成自己家的,简直太过分了!” 郑州一处居民小区内,管城法院的执行干警刚到达现场就被申请人及其亲属拉到了被执行人家门口。

  [案件回顾]

  矛盾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4年年底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二手房交易,在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房产,并与2015年将位于自家北部的小区公共围墙(栅栏)拆除,后经辖区派出所、区教委、社区督促,恢复原状。之后又在2016年元月,为了经营方便(用自己住房自办了房屋中介机构),在未经区教委物业方和小区其他业主统一的情况下,王某某又趁夜晚擅自将小区的外围墙(栅栏)拆除,并将背面卧室的窗户打开改造成正门,还搭建了一段水泥台阶,延伸至街道。另,在房屋南侧阳台打开了一条通道,且将正常出入的一楼东户家门封闭。王某某的做法对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造成了影响,且引起了部分业主的强烈不满,多次劝阻无效,业主薛某、于某、姚某等五人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执行过程]

  申请人薛某、于某、姚某等五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先由管城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做出一审,后由郑州中院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将自己非法所建的铁栅栏拆除,将自己打通的通道封闭,将小区居民楼通道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对判决书内容置之不理,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均没有回应,电话不接,家中也找了多次始终没能见到被执行人,向王某某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被退回。

  2017年5月22上午,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就在小区内,立即再次前往该小区,试图协调纠纷,但协商半天,对方不以为然,无奈下执行干警遂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回执行大厅。

  2017年5月22下午,在管城法院执行大厅内,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某法院判决书已生效,王某某应该按照判决书中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将自己非法所建的铁栅栏拆除,将自己打通的通道封闭,将小区居民楼通道恢复原状。否则,等待她的只有法院的强制执行。管城法院的干警一边在为王某某普法的同时,遂及又耐心的从对方角度出发做起思想工作,“作为邻里,本应互助互爱,其乐融融,如果坚持损人利己,受伤害的岂止你的邻居,你的孩子还要在这个小区生活,想想他的童年在邻里的鄙夷眼光中度过,为何不各退一步,大家都方便了,以后还是和睦的邻里 。”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开导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强硬的态度终于有了好转,承诺会在三天内将通道打通。

  [执行结果]

  最终,王某某已基本将通道恢复原状。申请人表示能理解王某某的行为,对王某某的知错能改的态度也表示认可。接下来管城执行法官也会继续敦促王某某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直至完全履行完毕将小区通道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只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转让或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改造,拆除公共财产,侵犯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由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外,改建房屋,改变了结构,影响了同住业正常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同住业主有权利请求将房屋恢复原状。

  (郑州市管城法院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