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冬季运输高峰期,伴随恶劣天气增多,各类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交织叠加,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监管、重点违法查处和安全预警提示,显得尤为重要。河南交警总队在第23个“交通违法曝光日”对数据库中客货运以及危化品运输企业累计交通违法未处理排名前十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对近期查处的10起醉驾典型案例和3起酒驾典型案例进行进行曝光,提醒广大驾驶人遵章守法文明出行,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数据库显示,交通违法未处理客运企业第一名卫辉市东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累计违法未处理数量1461次;货运企业第一名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累计违法未处理数量1218次;危化品企业第一名巩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累计违法未处理数量80次;河南交警提醒相关运输企业负责人及驾驶人及时缴纳罚款,消除违章。相关企业要对驾驶人进行及时教育,纠正不良驾驶习惯,从源头杜绝交通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此次曝光的十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例中,3起为二次酒驾被处罚,其中时间最短仅间隔半个月,其余2起间隔为三个月和一年,驾驶人饮酒驾驶依然存在侥幸心理。另外7起醉酒驾驶案例分别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饮酒驾驶机动车酿成的后果,不仅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给道路通行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河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的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严重处罚。(通讯员:金豪)

  链接1:累计交通违法未处理前十名相关企业

  交通违法未处理前十名货运企业 违法数量

  交通违法未处理前十名危化品企业 违法数量

  链接2:醉酒驾驶机动车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子酒驾被查不悔改 半月内又醉驾被刑拘

  2017年10月14日22时20分许,郑州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在黄河立交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AV817W灰色现代派小轿车走走停停,行为异常,民警随即上前对该车进行拦截。经查,驾驶人周某毫,血醇含量为157.83mg/100ml,已构成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民警将其带回大队移交案件侦办中队作进一步处理。

  经调查,驾驶员周某毫在2017年10月2日才因饮酒驾驾驶机动车被郑州市交警五大队民警查处过,驾驶证被交警五大队暂扣。14日晚在给朋友过生日时喝了不少酒,以为晚上民警都下班了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驾驶人周某毫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将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此外,周某毫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还将要面临公安机关的200—2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二次醉驾被查 面临法律严惩

  2017年11月16日晚22点20分许,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巡逻至开发区珠江路西段消防大队门前时,一辆车牌为豫L26702轿车看到巡逻警车后,突然停车、掉头,行迹十分可疑!民警随即上千拦下该车进行检查,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该男子涉嫌醉驾。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6mg/100ml,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对该男子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后,办案民警又发现了一条重要信息:该当事人在2017年7月28日因醉驾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查处,目前尚在取保候审期间,这次属于二次醉驾。对此,嫌疑人王某供认不讳。嫌疑人王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2条第二款等规定,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一年两次醉驾被查处

  2017年11月14日晚20时许,南阳市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镇平县城健康路与涅阳路交叉口,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时,一辆豫RQJ78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证,该驾驶人黄某彬经血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08mg/100ml。经进一步查证,黄某彬曾于2016年11月14日,在镇平县健康路与工业路交叉口附近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检测结果为:241.80mg/100ml)被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镇平县人民法院以黄庆彬嫌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黄某彬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当日,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四:醉酒挪车酿事故

  2017年11月04日17时33分,田某魁饮酒后驾驶豫A5C17T号牌宝骏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大学中路某号院内挪动车辆时与豫AF08**轿车发生事故,后被处理事故民警拦查,发现田某魁有醉酒驾驶嫌疑,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抽取田某魁的静脉血液进行血醇含量测定,结果为血醇含量161.45mg/100ml,田某魁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醉酒驾驶撞伤路人

  2017年10月11日19时时许,王某华饮酒后驾驶豫GYH433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获嘉县薄口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亢村邮政储蓄门前路段时,驶入公路左侧,与胡某梅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张某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胡某梅、张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华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02.63mg/100ml,已达醉酒值。王某华将要面临一至六个月拘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

  案例六:醉酒驾驶撞上路边轿车

  2017年9月25日14时许,田某中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B1S92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重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城重阳大道盛世名苑小区时,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豫QT3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中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田某中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6mg/100ml。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田银中犯危险驾驶罪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10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田银中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七:无意识撞到障碍物 不省人事睡在工地

  11月2日晚20时20分,登封市交警大队接110指令称,菜园路南段一工地,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到工地路面障碍物后,仍旧猛踩油门向前冲。民警随即赶到工地现场,发现该司机躺在驾驶室座位上呈无意识状态,脚还放在油门上,情况非常危险。

  经民警调查,驾驶热人王某,当天中午和朋友一起喝酒, 考虑到饭店距家不是太远,于是大着胆子上了路,于下午驾驶小型汽车豫A221A3行驶至南环一路某处工地,本以为是到家了,谁知道竟进了一工地。

  经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达到26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该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八:醉酒驾驶酿事故

  2017年11月5日16时30分,梁某楠驾驶豫DJ3935号小型轿车沿平顶山舞钢市龙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职工医院东弯道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豫LLC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豫LLC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郝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梁某楠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1mg/100ml。梁建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醉酒驾车 乐极生悲

  2017年10月4日夜,在上海务工的吕某国庆假期返回永城,在其亲友家饮酒后到KTV唱歌到凌晨3时20分许,吕游持C1驾驶证,过量饮酒后驾驶豫ND5V03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处迷失方向,将路口交通护栏撞坏,造成车辆损坏。吕某醉在车中,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吕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吕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并处罚金24000元。

  案例十:醉酒驾驶 互不相让 拳脚相向

  2017年10月22日14时许,张某军在三门峡陕州区张湾乡某村饮酒后驾驶豫M28968号牌黑色现代轿车,行驶至陕州区张湾乡七里村高速公路桥头时,与同村村民朱某驾驶的豫MAZ9**号牌的吉利越野车相遇,双方互不相让发生撕打。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经查张某军疑似酒驾,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军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3:饮酒驾驶机动车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7年10月25日07时47分许,胡某新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N0182号五菱牌小客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数值为27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胡某新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7年11月19日20时20分左右,濮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濮阳市古城路与振兴路口巡逻时,发现驾驶人袁某驾驶豫JPP575的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呼出气体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2mg/100ml,经初查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17年11月7日21时19分,付某涛驾驶牌号为豫J8D677的小型汽车行至濮阳市仓颉西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付某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7mg/100ml,付某涛属于酒后驾驶。付某涛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A证降为B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