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但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仍应按原先的合同约定履行。
休病假对抗职场矛盾有无法律风险?
在该案例中,李某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的请假制度确定为:“乙方(李某)经过甲方(某公司)的事先批准,或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可以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员工的病假应提供什么样的请假手续。国家是把员工的病假程序赋予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员工生病时,应告知公司以获得事先批准病假。即使没能获得公司批准,只要员工到医院检查并确认病情,医院有义务开具诊断证明书。员工即可以事后持诊断证明书向公司请病假。因此,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且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
-加盖“病假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是否符合请病假的要求呢?
李某请病假向公司邮寄诊断证明书上只有“病假专用章”,没有“诊断证明专用章”;且该《诊断证明书》下方特别注明:此证无医院证明书专用章者无效。同时医院根据A公司调查出具的书面文件阐明:“本院《诊断证明书》加盖病假专用章仅具有建议病休的意义,并非诊断证明文件。”可见,李某出示的诊断证明书仅为一般的休假建议,并非诊断证明书。
李某在没有出示有效的诊断证明书且没有经过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连续休病假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构成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