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河县新源车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阿里山路西侧、伏牛路北侧、面积为38529.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唐国用(2014)第0062号。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豫(唐河)出让【2014年】第06号)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导致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唐政土【2016】51号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2.唐河县龙翔车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工业路南侧、日月潭路东侧、面积为4105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唐国用(2014)第0060号。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113282014B00269)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导致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唐政土【2016】50号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3.唐河县永翔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伏牛路北侧、日月潭路东侧、兴隆路南侧、面积为40701.1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唐国用(2014)第0059号。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113282014B00257)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导致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唐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唐政土【2016】51号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