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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与“私费公报” 应以贪污论处

A-A+2014年2月26日10:26郑州日报评论

  公车私用与“私费公报”

  应以贪污论处

  据江西省九江市纪委日前通报,九江市都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公车私用,在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罚款合计5050元,扣分共计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扣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违章罚款5050元并上缴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在反“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彭新球置若罔闻,一个人超标配备两辆高档轿车(均超过18万元)不够,还要公车私用,甚至“私费公报”,并将扣分一并消除干净……如此为所欲为,党纪政纪算什么?法律法规又算什么?可是,丑事败露后,他受到的处分仅仅是党内警告,这样的处罚恐怕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单论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这已不只是违纪问题。按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彭新球本该自己掏钱支付5050元罚款,却动用公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显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这种行为与将公款装进个人腰包,既无本质上的区别也无形式上的差异,理当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法律规定,彭新球“私费公报”不只是违纪问题、违法问题,而是涉嫌犯罪的问题,岂能党纪处分了事?当地纪委应在给予彭新球党纪政纪处分后,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公车私用问题几成顽疾,而彭新球则把公车私用演绎到了极致。杜绝公车私用,从目前看要靠严防严惩,才能让公车真正姓“公”。换言之,如果没有严惩,无论多么完备的管理措施也会沦为“花架子”,无论怎样的公车改革也无法遏制“车轮上的腐败”。 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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