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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检察院为消费者维权

A-A+2014年5月5日08:44南阳日报评论

  本报讯(通讯员李石涛 王竹莲)为降低经营成本,在自家制作的牛杂面里使用假食盐,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权利,近日,经新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新野县法院审理判处饭馆老板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在新野县经营一牛杂面馆,2013年8月的一天,他从陌生人处购买大包散袋盐一袋,用于食品加工。经鉴定,食用此种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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