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在步行街设路障但没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伤。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件,判决设路障的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今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林某骑电动车外出,当经过步行街出口处时,由于电动车灯亮度不够且此处没有路灯,突然被系在两石墩间的铁链连人带车绊倒,导致林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934.52元。原来,该铁链是事发前一天负责步行街管理的物业公司,为防止社会车辆随意进出步行街,在出入口处加装的阻拦铁链,但没设置警示标志。物业公司以装铁链是为公共利益为由,拒绝赔偿林某损失。林某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置铁链,但仍不能推卸其设置警示标志以保证行人安全的义务,遂判决该物业公司全额承担林某的损失。(线索提供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