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金玺 通讯员史洪举)张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在银行门口蹲点,尾随取款人实施盗窃,两次共盗窃现金88000元。昨日,记者从南召县法院获悉,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来到内乡县城某银行附近伺机作案。11时许,他们发现目标后,遂驾驶摩托车尾随刚取完钱的受害人杨某。在内乡县城区某建筑工地附近,张某等人趁杨某离开之机,将其电动车后座撬开,盗走现金38000元,后三人分肥。2014年2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在南召县城,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从某银行取钱的受害人王某。到南召县城郊乡王某家门口,趁其回屋之机,张某将王某所骑电动车后备箱撬开,盗走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两起盗窃均是犯罪分子蹲点尾随取款人,在取款人离开现金时实施的行为。群众在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防范可疑人员。同时一定确保现金不离视线,特别是中途停歇或到达目的地时,更不能放松警惕,务必随身带上现金,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