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胡学鹏)社旗县一男子李某在土地上随便挖坑排水,导致7岁孩子不慎跌入溺水身亡。近日,社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6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李某为了建设养猪场及排水的需要,在社旗县兴隆镇王庄村外的一处集体荒地上挖了一个大坑,并把养猪场的污水排入该坑,日积月累,污水达1.5米深。2014年2月6日下午,社旗县兴隆镇的谢某、尹某夫妇带着7岁的女儿小英(化名)到社旗县兴隆镇王庄村走亲戚。当日16时许,小英一不小心掉入大坑里,溺水身亡。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挖土形成深坑,又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