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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提高防范意识 抵制集资诈骗

A-A+2015年5月18日15:07南阳中院评论

南阳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
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
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
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南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现场

  5月16日上午,南阳市、县、乡三级同时开展了一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宣传展板2副,抽调法官5名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印制宣传画册1000余份向过往群众发放。活动结束后,南阳中院结合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群众防范意义较弱的特点,向社会公开公布了两级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部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带你来看看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提醒群众捂紧“钱袋子”,抵制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诱惑。

  “假借保险”吸收存款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系某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2003年,该保险公司开展了一项年金收益型保险业务,该业务于2007年停售。2007年6月4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刘某在明知该保险业务已经停售的情况下,私自制定利率并以提前支付利率为诱饵,采取收取保户保费不入账和收取后边保户的保费用于兑付前边到期保户保费和利息的方法,指示同案犯马某购买收据并私刻“现金收讫”章,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3月,刘某的行为经客户举报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报案。2013年4月16日,刘某和马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会计部门审核,期间,刘某和马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58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和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按照刘某指示授意共同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马某有期徒刑4年、2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被告人利用群众对保险业务知识欠缺的现实,利用自己保险公司业务经理的特殊身份,骗取群众的信任,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群众的存款并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官提示,公民要警惕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诈行为。当前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项目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实施犯罪行为。希望市民在决定购买保险理财类产品前,尽可能拨打对应保险公司的官方服务电话进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谎称投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南阳市某医疗器械公司及邓州和内乡某石料场的名义,向芦某等19人以月息1分至2分不等的高息借款,共借款864.9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医疗器械公司名义分别向芦某、勇某、黄某三人借款130万元、146.9万元、30万元;以投资邓州和内乡某石料场名义向党某等16人借款558万元,其中最小数额2万元,最大数额300万元。被告人李某并未将上述借款用于承诺投资项目,而是挪作个人炒股和炒邮票所用,造成亏损6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先后分别退还17人款项共计72万元,余款792.9万元无能力退还。另查明,被骗对象中有9人系李某的同事、同学及亲友,另外10人系亲友介绍的不特定对象,李某共向该10人骗得资金709.9万元。

  【法院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集资用途,以投资项目能得到高额回报的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集资后捏造、隐瞒事实真相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造成巨额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或是直接占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生意的名义向亲朋好友及不特定群体集资,并非用于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和炒邮票,而且他的这种行为也直接造成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应该构成集资诈骗罪。法官建议,如果市民希望通过投资企业实体营利,不要轻易相信中间人甚至一些不可靠亲友的许诺,应直接到欲投资的企业进行入股洽谈,并且要事前查明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及经营情况,同时还要签订合同,做好入股及股权变动的相关法律备案,以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打了“水漂”。

  “网站传销”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李某虚构“香港某国际私募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机构,并注册域名作为该公司的门户网站,网站以投资能获得高息返利为诱饵,诱惑网民向其出资,并设定奖励方案,诱惑网名推荐他人投资。截止2011年5月下旬,李某共利用该网站吸收投资款340余万元,用于支付返还高息107余万元,非法获利230余万元。2011年9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配合侦查机关从银行卡中起获赃款198余万元,投资群众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集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被告人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的弱点和急于投资获利的心态,虚构投资平台,以承诺高收益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使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同时又利用网络进行变相传销行骗。法官提示,市民在自觉抵制高息回报诈骗的同时,也要警惕传销组织以项目投资为名,打着“资本运作”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或借助虚拟网络,以“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消费返利”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或披着“公益慈善”、“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免费旅游”等华丽外衣,用名目繁多的层级奖励诱骗群众参与传销。一旦发现此类网站或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自己及他人上当受骗。

  “投资地产”非法吸储

  【案情简介】江苏省某风景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筹集资金,在南阳市设立办事处。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28日,曹某担任该办事处会计,2012年3月5日至6月28日,柳某担任该办事处任主任。期间,柳某、曹某以风景公司所开发的房子有升值空间为由,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约定按2-3分利息返还红利。2012 年8月7 日,曹某、柳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 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共造成存款人存款损失557.998万元。

  【法院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在担任办事处会计期间,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229.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柳某在担任办事处主任期间,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20.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提示】利用房地产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近几年比较多发的一类案件,媒体上关于“开发商”跑路的相关报道也比较多。一些自有资金较少、规模较小的开发商在拿到土地之后,流动资金已经变得非常匮乏,便打着“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养老地产”等名目,在相关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圈地买楼”、“摆桌集资”,为了诱惑投资者出资,往往会许以高息回报吸纳社会资金。如果楼市价格增长较快、楼盘销售火爆、地产开发顺利,也许资金较容易回笼,但假如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开发商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者的投资就很容易遭受损失。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背后一定隐藏着“高风险”,请大家对此风险要有清醒认识,手中余钱放在银行还是最安全的。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百姓手中有了闲散资金,由于缺乏正确的投资引导,部分群众在“钱生钱”、“利滚利”的诱惑下,掉进了犯罪分子设置的陷阱。为此,南阳中院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有“一夜暴富”的贪利思想,更不要轻信非国家正规的投资理财和高额返利的欺骗性宣传。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要采取私了甚至非法途径解决,钱丢了可以再挣回来,人犯了法就追悔莫及了。在此,法官们也总结出了一些非法集资的惯常手段,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平台,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平台,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出现问题或者逃之夭夭,或者“没钱耍赖”,即便遭到法律制裁,被害人的损失也往往很难拿到。(赵晖 王彬 廖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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