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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男子酒后连放两把火“烧来”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06月30日 14:32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从6月29日上午内乡县人民法院在乍曲乡白杨村巡回审判现场获悉,一名40多岁的当地男子李某,因邻里小事喝酒后连放两把火,烧毁旋耕机、轿车及玉米种子,被内乡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因其哥哥与本村承包土地来种植韭菜的靳某发生过矛盾,从而记恨在心,2017年2月23日20时许,李某酒后至靳某的韭菜地内,利用地边堆积的玉米杆,将靳某停放在韭菜地内的旋耕机烧毁。

  烧毁旋耕机后,他又窜至本村西洼郝某家门口,因郝某之前在李家祖坟边上圈地养鸡发生过矛盾,遂用郝某家旁堆放的玉米杆,将郝某的小轿车及车内存放的六包玉米种子烧毁。

  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旋耕机、轿车以及玉米种子总价格为42872元。案发后,李某已赔偿了郝某4.7万元、靳某3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李某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异议,但被告人属于冲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没有前科,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江海洋对被告人李某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杜明 刘亚磊 程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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