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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为犯罪提供信息构成抢劫罪获刑三年

2017年08月09日 08:58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明知为案犯提供信息后,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至于发生何种犯罪持放任态度,虽未到现场,事后未分财物,但已触犯刑法的杨某犯抢劫罪,8已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

  被告人杨某,系新野县人。2008年10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新野县溧河铺镇高庄村吕某红、张某夫妻开办的粮食收购处(超市)出售小麦时,发现吕某红家有大量现金,遂将此信息电话告知了明知长期在实施盗抢犯罪的刘某浩(已判决)等人。刘某浩遂指使刘某、陈某杰、陈某平、杨某博、陈某超(均已判决)到吕某红家实施抢劫。当晚,刘某浩提供三把砍刀、刘某将四顶“气死风”帽交给陈某杰、陈某平、杨某博、陈某超去具体实施抢劫。四人合骑一辆红色骑式摩托窜至吕某红家附近并打电话约刘某,刘某骑刘某浩的摩托车到被害人家附近等候,陈某平两次进入被害人家开的超市以买东西为由“踩点”,陈某平见吕某红、张某夫妻二人在吃饭,遂出门示意,由陈某平在门口望风,陈某杰、杨某博、陈某超三人蒙面持刀入室实施抢劫,三人先将吕某红砍伤并把房门关上,持刀威逼张某劫得现金两万余元,三人出门与陈某平会合后骑上摩托车逃窜,窜至唐河境内将抢来的钱分赃。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现金102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还赃物。杨某明知同案犯刘某浩等人“不干好事,不是偷就是抢”,明知提供给同案犯刘某浩信息后,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至于发生何种犯罪被告人杨某持放任态度,故被告人杨某提供信息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的共谋行为,属于整个抢劫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害人的超市白天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晚上有生活起居之用,具备家庭生活的特征,被告人杨某的同案犯实施抢劫在晚上,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杨某未到现场,事后未分赃,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从轻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豫 赵钦)

  来源: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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