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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巡回审判典型案例:父子反目 法官进村审案止纷争

2017年09月15日 14:57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2016年11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该县彭营镇西王庄村,巡回审理一起义子状告义父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因案件涉及老年人和抚养两个话题,引起了众多村民的极大重视,纷纷赶来旁听。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招子养老协议》。

  要说起这起案件,其实概括来说就是:“李老汉为养老,招来义子;日渐长生矛盾,父子反目”。

  今年75岁的李某原有一子,多年前因故出走,后虽经寻找,下落不明。李某老两口为养老,经人介绍,招来陕西男子汪某为义子。2008年8月7日,双方签订了《招子养老协议》,约定李某招汪某为养子,为其提供食宿条件,汪某负责李某夫妇的生养病死。为表诚心,汪某交给李某12000元,李某的宅权归汪某所有。

  2009年8月,李某的妻子去世,汪某办理了殡葬事宜并承担了费用。安葬义母后,汪某将妻子和儿女的户口迁至李某处。该村按照政策,为汪某一家分配了承包地。因修建南水北调工程,李某家按四人获得征地补偿款13496元,每人平均3374元。然而,这些补助款均被李某取走。为此,双方产生矛盾,汪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诉求解除《招子养老协议》;要求李某返还12000元诚意金及已对其产生的赡养费10000元;返还承包田6.5亩和耕地补偿款12880.8元。

  镇平县法院安子营法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敏感的意识到虽然汪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是《招子养老协议》,但该协议中关于被告李某招收原告汪某为养子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相关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实际并没有养父子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招子养老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为了更好的赡养照顾老人,发扬民间互助互济的风尚,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的一种受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往往是为了使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能够安享晚年,同时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扶养人解除后顾之忧,以便能够更好的履行扶养义务。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相关的案件要更加谨慎和严格,一定要多做工作进行调解。因此案件受理后庭长丁国志多次把汪某、李某一同召集到法庭,并请村里有威望的人士一起进行调解。无奈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这种情况,办案法官最终选择了将这起案件搬到田间地头来审理,通过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为群众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庭审当天一大早,办案法官就同法庭其他同志一起赶到村里早已选好的场地,挂好国徽,摆好桌椅。随着庭审的准备工作逐渐完成,周围的群众们渐渐围了过来,有的乡邻劝到“都这么多年过来了,一家子哪有不闹矛盾的,都退一步,和和睦睦的过日子多好”,但是李某称自己也不想和汪某在一起生活了,也不同意返还汪某支付的赡养款和征地赔偿款。而随着庭审的展开,原、被告互相陈述了各自的诉请和辩称理由,原告拿出了自己的证据,而被告也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质证。而原、被告紧张的情绪也逐渐有所缓和。

  休庭后,办案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终于使达成一致意见:汪某、李某同意解除《招子养老协议》;汪某放弃要求李某返还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赡养费及诚意金的请求;汪某承包的土地由其耕种,李某不得干涉。最终,原、被告双方都得到了一份自己满意的结果。

  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招子养老协议》,约定原告认被告为养父,但其实原、被告之间不符合成立养父子关系的条件,该协议实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则进行处理,并且该案件涉及到农村家庭关系及老人的赡养问题,故应慎重处理,尽量进行调解,而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事。而且在实践中,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全都是法律意识很强的人,可能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够全面,用语也可能不太准确,在签订、履行等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签订的时候,到相关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一种解决问题,避免矛盾的有效方法。

  点评人简介

  丁国志,男,生于1972年7月2日,现任镇平县人民法院安子营法庭庭长。1995年10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晁陂人民法庭、柳泉铺人民法庭、卢医人民法庭、安子营人民法庭工作,2012年起担任镇平县人民法院安子营法庭庭长。2002年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三等功;2013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官”;2014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等功;2017年被南阳市市委市政府授予“十佳政法干警”。

  来源: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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