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用尽手段规避执行 法院刑罚没商量
10月10日,内乡法院审结一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被告人靳某被判处罚金10000元。
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申请执行靳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靳某偿还王某、周某22.1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王某、周某的申请,保全了靳某所有的房产三处。判决书生效后,靳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某、周某申请内乡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靳某一方面抗拒执行,把法院保全的房产卖于他人并入住,另一方面长期规避执行,避而不见执行员,同时还采用申诉等多种手段,拖延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8月12日,因靳某申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再审后内乡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2015)内民再字第8号判决书,仍然判决靳某履行还款义务。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0日,该案件恢复执行,而被执行人靳某干脆玩起了失踪,致使该案无法执结。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以靳某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刑事自诉,内乡法院院长签发逮捕令,移交内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因靳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经五次不懈努力追捕,才将靳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执行人靳某自2013年被内乡法院判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22.1万元借款及利息之后,一直采用拖延、逃避、抗拒执行的心态,致使案件长达4年得不到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被告人靳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王某、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内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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