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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南阳19人被终生禁驾,还有案例现身说法!

2017年10月26日 08:34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增强震慑警示效果,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自2016年1月份开始将每月25日定为“交通违法曝光日”。

  10月25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第二十二次交通违法曝光日新闻媒体通气会,对近期整理的典型违法案例、“两客一危”隐患企业等信息进行集中曝光。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都晨报、南阳电视台、南阳广播电台、新浪南阳、腾讯南阳七家媒体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对曝光的内容进行实时报道转载。

  第二十二次交通违法曝光日 终生禁驾

  案例·警示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2017年1月4日23时许,胡某征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RBJ7**的小型汽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唐河县北京大道第三大桥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郭某勇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征弃车逃逸。

  2017年5月18日,胡某征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犯罪事实。

  2017年8月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胡某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9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做出吊销胡某征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2017年9月23日17时许,安某海醉酒后驾驶一辆机动车号牌为豫R36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社旗县X004(黄杨线社下路)100公路附近时,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安某海驾车逃逸,继续行驶至社旗县唐庄与县城三岔路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安某海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吊销安某海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对安某海处1000元罚款。

  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全市共有19人被终生禁驾,比上个周期公布的终生禁驾多11人。这19人中,有10人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被终生禁驾,5人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2人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被终生禁驾,2人因酒驾造成重大事故被终生禁驾。其中,驾龄最长的13年,驾龄最短的为1年。

  两种情形将被“终生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上述两类驾驶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动态监管“上线”

  目前,南阳交警已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驾驶车辆上路,系统将会自动锁定报警,通知执勤民警予以查处。

  来源:南阳交警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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