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东璇)近日,记者在市中级法院召开的行政暨立案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市中级法院本着方便群众诉讼原则,出台《关于完善行政诉讼异地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将全市13个基层法院分为四个司法片区,异地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各自司法片区内交叉进行;规定案件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然后报中级法院立案庭转交行政庭审查,再按片区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意见》特别强调,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指定管辖;原告起诉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受理法院也应报请中级法院决定;原告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为由或管辖法院不受理为由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可直接决定指定管辖。《意见》要求被指定管辖法院应尽可能将开庭地点安排在起诉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并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全年各法院异地管辖案件数不低于收案数的40%,巡回审判数不低于指定其管辖的案件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