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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出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A-A+2014年8月14日08:05南阳日报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公安、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城市建设、改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较大面积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必要时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效果。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生态绿地、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规定与管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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