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购买质量存在缺陷商品遭到损害,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问题”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案件,原告王某获赔85372.03元。
马某在社旗县城开了一家专卖店,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其货源主要从胡某处购得。2011年10月的一天,王某从马某的专卖店里,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驾驶该电动自行车时,因车把突然断裂,王某被摔伤,花去医疗费5180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王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王某将马某、胡某一起告上法庭。
社旗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372.03元,并赔偿王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本案中,王某因使用缺陷电动自行车而受伤致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胡某均为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也有赔偿义务。也就是说,王某可以向马某与胡某任何一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没有起诉生产者,只将两个销售商列为被告。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诉权”这一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直接责任人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