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期限延至2016年底
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此次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了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此次优惠,意在为更多小微企业降低税负。
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