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本意遭误解 购物莫再看“驰名”
本报记者 陈大公
一直以来,企业都把“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用于对外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大多放心“驰名商标”产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5月1日正式实施后,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含金量”是否会因此而降低?记者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
消费者青睐“驰名”产品
“现如今,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都会挑选‘驰名商标’。”市城区人民路一家超市的促销员介绍,在大家的脑海中,“驰名商标”产品是同行业内品质最好的。所以,过去生产企业会在商品外包装上印上“驰名商标”字样,以吸引消费者选购。
正在超市选购商品的居民王女士说,在选购商品时,她一般会首选包装上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虽然这些产品的价格可能稍微贵些,但品质更有保障。
“驰名”称号一直被误解
“‘驰名商标’过去一直被部分企业和消费者误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人李沛说,“驰名商标”这一称号出现于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订时。一个商标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必须在国内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李沛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享有众多商标保护权利。例如,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称号对企业的真正意义在于对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非增加企业对外宣传的筹码。
申报积极性不会受影响
近年来,我市一直强力推行商标战略。至目前,全市注册商标总量为10046件,其中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有12家。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仍有不少企业在积极申报“驰名商标”。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市对新认定“驰名商标”有资金上的重奖,另一方面企业对“驰名商标”意义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
滥用“驰名商标”将被罚
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者、经营者如果再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