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段平)5月1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由民政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实施。
根据《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在统一人民警察优抚待遇的同时,该《办法》明确,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由本系统有关机关审查确认,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该《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工作,提高了人民警察优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