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在路边垃圾箱上,致乘坐人死亡。由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昨日,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去年10月9日21时45分许,谷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乘李某,沿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育才路交叉口北侧50米处时撞在路西侧的垃圾箱上,致使李某受伤,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谷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19.6mg/100ml。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结果为: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10月17日,谷某与李某的近亲属经交警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谷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李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谷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谷某能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查看评论 0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