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常照军)母亲看望女儿被前夫以影响其家庭关系为由拒绝,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前夫恼羞成怒举刀砍伤前妻。愤怒之下,这位母亲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赔偿各项损失17800元。昨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4513元。
2005年,胡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感情不和,2007年10月离婚,女儿判给李某抚养。去年7月11日,胡某与男友陈某及妹夫彭某一起,到前夫李某家探视其女儿,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李某与胡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持菜刀将胡某砍伤。受伤后,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出院后胡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损失赔偿问题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胡某的伤是自己砍伤的,但自从离婚后胡某从未看望过女儿,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这次胡某带着外人来找事应属私闯民宅行为,应追究胡某私闯民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胡某在探视女儿过程中,与被告李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李某遂持刀将胡某砍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胡某在探视女儿过程中,未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与被告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由胡某自己应承担30%责任,李某承担70%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