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王品 通讯员顾正旗)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调整后,市直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月1539元,比原来每月1040元提高49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月1231元,比原来每月830元提高401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月923元,比原来每月630元提高293元。各县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比原来均有不同程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