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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4名猴戏艺人正式上诉 8名律师组成律师团

A-A+2014年11月5日15:31南阳 晚报评论

鲍凤山和他的猕猴 南阳晚报记者 陈菲菲 摄鲍凤山和他的猕猴 南阳晚报记者 陈菲菲 摄

  近段时间,新野4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被刑拘、后被法院认定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持续关注。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但当地的猴戏艺人们仍然感到不公,4名当事人心有余悸的同时也正式提起了上诉。自10月16日,征集辩护律师团的公告发布至今,全国已有20多位律师以公益性的方式介入,要帮村民把这个官司打下去,因为涉及与猴戏相类似的一些民间艺术的生存问题。  11月1日,农历闰九月初九,新野猴戏艺人在猴王庙祭祀猴王。当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勍(qing)文给他们带来了好消息:二审辩护律师团已组成,来自3省的8名律师将为猴戏维权;黑龙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也发来回复:“基层法院已将上诉状、案件材料转交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将按规定程序审理。”

  律师团:3省8名律师组成

  今年7月,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因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被该市森林公安局刑拘。9月23日,经黑龙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由于情节较轻,法院决定不予以刑事处罚。

  虽然未被判刑,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却结实地落在了这4个人身上,更是波及所有情况相同的猴戏艺人。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新野猴戏,省级非遗的民间传承,怎么就成了犯法?“此次上诉对于新野猴戏艺人来说至关重要,猴戏艺人需要知道,没有运输证携带猴子出去表演到底是不是犯罪。所以,律师的甄选工作也是慎之又慎。”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告诉记者,自征集公告发布后,全国已有20多位律师以公益性的方式介入,愿意帮他们打官司。

  “自9月份新闻报道后,我们一直在关注着事件的发展,讨论着其中的法律问题。作为本土律师,更有责任有义务为猴戏艺人辩护。征集公告发出后,我们第一时间报名,为其辩护。”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勍文说。

  经过十多天的甄选,由来自河南、黑龙江、陕西3省的王勍文、刘兆庆、马海涛、方家朝、宋扬、姚永安等8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他们二审辩护,其他报名的律师将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共论辩护事宜。

  律师观点:携猴卖艺不构成犯罪

  五十多岁的鲍克勤和3名同伴带着6只猴子准备南下卖艺。农历闰九月初九一大早,他们专门到猴王庙里拜一拜,祈祷保佑这一行顺顺利利。针对非法运输野生保护动物的罪名,村民其实都不认可,“猴子都有省林业厅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它们都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经过很多代驯化后都没什么野性了。”鲍克勤说。

  “4个人带了6只猴,坐的是客车,他们的行为是携带行为而不是一种运输行为,所以谈不上非法运输。另外他们办了繁育驯养证,猕猴来源合法,既不涉及出售或收购,也不存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问题,也就不构成犯罪。”陕西省律师姚永安说,因为涉及整个行业和类似行业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他们准备举行一个研讨会,召集相关部门及律师对此事进行深入研讨。

  “《刑法》341条立法本意,是针对猎捕、杀害、贩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打击。那里提到的运输,指的是对野生动物破坏环节中的运输,而不是合法拥有的。猴戏艺人都办有驯养证,合法拥有物权,附带着就会有合法运输的权利。”黑龙江律师宋杨说。

  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家朝也认为,艺人携猴只是卖艺,不是为了出售、买卖、收购野生保护动物,他们的运输行为没有威胁、侵害到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他们的运输行为不能简单地从刑事上入罪,充其量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违法犯罪。

  “法律的功能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艺人携猴进行表演,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予以刑事处罚。”律师马海涛说,法律具有警示、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本案对4人的刑事处罚并没有显示出法律作用,4人不具有违法期待可能性,所以猴戏表演不犯法。另外,运输证一地一办,艺人四处漂泊,不可能期待他们回老家办证,因此不构成犯罪。法律不仅有打击犯罪还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所以,期待对猴戏艺人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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