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勇)4月12日,记者从市物价办获悉,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排污费收费标准将于近期有所调整。
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差别化征收范围:国控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差别化征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差别化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超标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超量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属于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将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