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平)4月14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从今年开始,全面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此次奖励扶助对象是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