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晓霞 通讯员王 宇 马振华)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意味着我市工伤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全覆盖。
按照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宛及省直驻宛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今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此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公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