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惠强 通讯员杜海燕)淅川县九重镇一村干部违犯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本组的集体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昨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董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2012年4月份,淅川县九重镇某村村干部董某通过召开组群众会议方式将本组土地租赁给邓州市刘某建石料厂,共计收取租金66万元分给群众。经土地部门鉴定,转让土地面积共计35.95亩,其中耕地20.05亩,其他土地15.9亩。
淅川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董某觉得有点冤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董某违犯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