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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女子因家暴心生怨恨 拿斧头砍死沉睡丈夫

A-A+2015年5月21日11:54中国日报网评论

  中国日报网河南频道5月21日电(通讯员 宋豫 何霞)因家庭琐事久有矛盾,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后,心生怨恨,一气之下将丈夫砍死的被告人薛某华,犯故意杀人罪,5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被告人薛某华,系南阳新野县上港乡人。其与丈夫陶某锡婚后因家庭琐事久有矛盾,陶某锡因无端怀疑薛某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殴打薛某华。2014年12月20日下午,陶某锡到薛某华上班的新野县上港乡泰丰棉纺厂无故殴打薛某华,当日晚,陶某锡在家中再次殴打薛某华,薛某华心生怨恨。12月21日早上6时许,薛某华起床后关掉电闸,手持家中的砍斧来到床前,用砍斧对准正在床上睡觉的陶某锡头部、颈部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华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陶某锡系被他人持有具有一定长度和质量的锐器砍击左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及左颈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害人陶某锡的近亲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薛某华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薛某华从轻处理。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薛某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年,婚后由于被害人无端猜疑被告人及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被害人经常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实施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因此其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结合以上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薛某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此外,案发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薛某华予以从宽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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