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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职工享受待遇不变

A-A+2015年10月19日08:06南阳 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于晓霞 通讯员王 宇)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原来的0.5%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到0.8%,据悉,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

  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南阳市行政区内除省直统筹单位外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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