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简称“4·6”大新专案),已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凡在该公司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初步登记和集资情况确认。公安机关将坚持便民为民原则,积极受理集资参与人初步登记,询问确认集资参与人集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登记相关事项
(一)登记时间: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
(二)登记地点:集资人本人现居住地在南阳市区的,到本人现居住地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集资人本人现居住地在各县(市)的,到本人居住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其他集资人到市局卧龙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
(三)登记事项: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现住址、集资额、本人意见。
二、询问确认事项
(一)专案组将按照集资人登记先后顺序,通知集资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本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即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视为放弃兑付权利。
(二)询问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参与集资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上述身份证明须同时提供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凭据相关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本人第一次集资至最后一笔集资的资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现金、转账或是POS机刷卡转账)、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等相关交易明细。
三、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向非法集资单位吸收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大新公司非法集资而收取好处费等费用的业务人员在2016年7月11日前主动到专案组接受讯问,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拒不退赃并逃避司法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4·6”大新专案组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