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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夫妻为给孩子起名闹离婚

A-A+2016年4月19日08:06南阳 晚报评论

杨 芳 制图杨 芳 制图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李明军)夫妻俩为孩子起啥名字闹起矛盾,妻子一气之下将孩子带回娘家生活,并抱怨丈夫对娘儿俩不闻不问,于是两次提起离婚诉讼。4月15日,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这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今年30岁的韩某三年前经人介绍与褚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两年前韩某生了儿子,夫妻俩为了孩子的名字发生分歧。两人协商不成,韩某就带着儿子回娘家生活。孩子百日后不久,韩某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被获准。今年初韩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诉状中称:法院去年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禇某仍对她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出抚养费,丈夫如此绝情绝义,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婚生子随她生活,丈夫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并负担此次诉讼费。

  庭审中,褚某辩称,妻子所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妻子嫌他经济条件不好。孩子满月后他已去接人,但妻子就是避而不见。另外,他为结婚借了不少外债,要求妻子返还彩礼并共同承担外债。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褚某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应随原告抚养,被告因无固定收入,每月应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且生育一男孩,其彩礼不予以返还。原告要求共同承担的外债因系婚前所借,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月15日,宛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待小孩年满18周岁后,由他自己决定随父或者随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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