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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开展系列专项监督保护生态环境

A-A+2016年4月25日08:45正义网评论

  人间四月,春意盎然。站在河南省南召县宝天曼景区,放眼望去,年前村民张老汉失火烧焦林地上补植的50多亩林木如今已满目青葱。回想起一年前被烧毁的林木,张老汉至今痛心不已,但作为“一议三令”的受益者,他从心里感激检察机关。

  正是这起失火案,触发了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提出的“生态复原管护协议、植树令、管护令、复原令‘一议三令’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模式”,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2015年以来,南阳市检察院创新监督机制,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群众关注的领域开展多类专项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6件72人,监督立案55件60人,监督立案数量位居该省检察机关前列,挽回经济损失8100余万元,为南阳的碧水蓝天筑牢了法治保障。

  变“事后监督”为“事先阻击”,追责不再“怕见光”

  南阳地处鄂豫陕三省交界的伏牛山山脉,这里矿、林、地、气、水等资源丰富,给当地人民带来福祉,但近年来也出现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还催生出“黑色产业链”。

  2015年12月,宛城区溧河乡村民向南阳市检察院举报:“村里承包的价值20余万元的名贵杨树一夜之间被毁,你们可得替我们把案子查清楚。”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发现自2013年以来,宛城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负责人张某先后收受某木材加工厂老板卢某“好处费”4.6万元,在未到现场勘查的情况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30余亩名贵树种被滥伐。2016年4月13日,该院以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受贿罪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由于环保领域违法行为多为游击战、捉迷藏,搜集证据难度大、鉴定程序复杂,因此必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阻击’。”南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王金荣说。为此,该院围绕林、矿、地等领域寻求突破口,注重从群众举报、普法宣传、媒体曝光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督促执法部门“揭短亮丑”,打击到位。他们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与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会签了“保我青山绿水”专项立案监督实施方案、常态化涉刑案件报备规定等制度,公安、环保等30余家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报备案件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去年以来,该院向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1份,协助涉案单位建章立制,推动了生态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变“单兵作战”为“协同打击”,公权不划“自留地”

  镇平县是南水北调中线主干渠必经地,是中国“玉雕之乡”。去年以来,在南阳市检察机关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中,镇平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案件快速办理的若干规定》,对影响较大、复杂敏感的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监督,快审快判,共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保护了玉乡“绿肺”。

  2015年4月,南阳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镇平县武某自2008年以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大理岩66787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群众反映,“有些部门把自己管辖的地盘当作‘自留地’,没有严格依法履职”。该院及时介入,经鉴定,该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为81.48万元,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督促国土部门移送案件,武某遂被立案侦查,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路祎说,“近年来,我们在会同执法部门开展卫星勘察矿点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片区专项督导中,针对出现的88个污染点分布面广、隐蔽性强的问题,变‘单兵作战’为‘协同打击’,让公权不划‘自留地’。”

  该院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护卫碧水蓝天”专项监督行动中,建立以联席会议、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为主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集中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得民心的案件。2015年以来,该院共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2件13人,非法采矿犯罪5件5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29件33人。

  变“制度乏力”为“尺度统一”,挖窝不再“被搁浅”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量刑差异大、生态修复缺乏制度保障、个别监管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没有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南阳拓宝玉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元全去年在该院走访时如是说。

  为破解“制度乏力”瓶颈,南阳市检察院多次联合公安、法院、林业、国土等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深入探讨相关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规范办案48条和生态环境复原机制32条等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环保生态领域定罪标准不一、量刑适用不规范、打击措施不协调等问题,监督立案案件有罪判决率由2014年的95.1%提升到2015年的99.2%。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涉案嫌疑人恢复林地1500余亩,恢复农林用地1200余亩,修复矿区地质环境700余亩。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徇私情节和权钱交易行为,南阳市检察院加大对“贪渎”交织案件的查办力度,在深挖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邢某案时,发现他曾先后30余次收受绿化工程承包商、招投标公司等款物60余万元,为其在承揽绿化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大开“绿灯”,造成辖区园林绿化面积不达标、湿地被破坏严重、空气质量被污染等后果。2015年8月,邢某以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作者:汪宇堂 郭潜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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