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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衙赋税文化内涵——古代劳役制度

A-A+2016年3月24日09:04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策划/指导:王晓杰

  图文/编辑:衙   石

  古代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行使其职能,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供它支配,为它效劳。国家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是从社会强制的、无偿征集的,它所需要役使的劳动力,也是从社会强制的、无偿地征集的,这就是古代的劳役,又称傜役。劳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国家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军队,百姓必须按照规定服兵役。力役则是为国家从事各种劳务,如修建宫室,运送官物以及官府差遣百姓从事的其它活动。劳役是对劳动者人身的直接奴役和驱使,是对人民的生产劳动时间的直接侵占。

  三代至秦的重役

  古代役重于赋。夏商时期兵役和力役非常沉重。西周的兵役又称军赋,包括当兵和贡纳军用物资两个方面。军赋以“甸”为单位征收。每甸是64井,每年要为国家供备军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武器装备也要服兵役者自己准备。据《周礼》规定,西周的力役一般是一户出一人。服役年龄,城市居民自20岁到60岁,农村居民从15岁到65岁。

  服役天数根据年景加以区别。丰年,“旬用三日”,即10天中药有三天为国家服劳役,一年中有将近1/3的时间从事国家力役。中、下等年景,“旬用二日”。颗粒无收年头,也要“旬用一日”,只有大饥荒、大瘟疫年头,才免去力役之征。西周的徭役无休无止,是压在人民头上的一项沉重负担。《诗经》中有许多诗篇表达了劳动人民对繁重徭役的怨恨。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战争连绵不断,加上各国奴隶主贵族统治集团日益腐朽,百姓所负担的兵役和力役都极为沉重。以齐国为例,如果把百姓的全部劳动分为三份,就有两份为国家所占有,可见当时赋役的沉重。各国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需要,大量修建宫室、台榭,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无法忍受繁重的徭役,经常被迫起义造反。

内乡县衙赋税文化内涵——古代劳役制度内乡县衙赋税文化内涵——古代劳役制度

  战国更是一个战争频繁的时代,兵役和力役也比春秋时期更加繁重。例如,秦国当时就遇到这样一个矛盾:如果让百姓种地,发展农业生产,战场上兵员就不足;如果让百姓去当兵打仗,田地就没有人耕种了。所以,有人就提出徕民主张,即实行优惠的赋役政策,吸引韩、赵、魏的百姓来秦国务农,而让秦国人去服兵役,这样就可以做到农与战两不误。除战争之外,和战争相联系的修筑城池,运送军需物资,制造武器等力役自然也随之增加。据汉代董仲舒讲,秦自商鞅变法,建立封建制度以后,在不断的兼并战争中,仅法律规定的力役就是古代的30倍。农民每年要服劳役一个月,称“更卒”,一生中还要担任“正卒”一年,到边疆“戍边”一年。而实际征发的劳役,则远远超出这个数字。

  秦统一全国后,劳役剧增。秦王朝刑法极为严酷,应役误期,要受严厉处罚,戍卒失期,要被处死。沉重的徭役和残暴的统治,使百姓忍无可忍,终于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唐至汉代的劳役制度及代役金和实物折纳的出现

  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徭役也大为减轻。汉承秦制,但废除了秦王朝在规定徭役之外的额外征发,关于赋役的各项规定也比秦时有所减轻。

  汉代规定,丁男的服役年龄从23岁到56岁,到达服役年龄的丁夫,政府要进行登记,叫做“傅”。汉景帝时,曾把百姓赋役年龄提前三年,“二十始傅”,到汉昭帝时,又恢复汉初旧制,丁夫23岁开始服役。汉代兵役和力役的主要名目如下:

  第一,正卒。即正式兵役。

  第二,更卒。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更”是轮番替换的意思,更卒按照规定时间每年轮流到指定地点服劳役。亲自去服役的叫“践更”,如本人不亲自服役,可以向政府纳钱,由政府雇人服役,这种做法,叫“过更”。

  第三,戍卒。丁男一生中要到边疆屯戍一年,称“戍卒”,或者到京城服役,称“卫士”。此外,成年男子每年还有三天到边境戍边的任务。

  汉代商品货币经济空前繁荣,工商业和农业中的雇工剥削都有所发展。这种情况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出现了劳役税向货币税和实物税转化的倾向,这就是汉代的更赋制度和买复制度。更赋是对应服役而未去服役的人所征的代役钱;买复,是百姓用实物或金钱购买免役权。

  劳役税向实物税和货币税转化的过程也极为艰难,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反复,汉代出现的这种转化趋向,到三国时期即将被不断的经济波动所打断。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动乱时代。人民的劳役负担空前沉重。三国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兵役和力役根本无制度可言晋统一中国后,情况并没有改变。一年四季,国家劳役没有停止的时候。南朝各朝廷的劳役也基本上无制度可言。即使有明文规定,实际上也不执行。

  北周时期(557-581),国家统一的形势已经接近或即将到来。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隋统一全国,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断了300多年的劳役税向实物税发展的过程又开始了。隋朝规定男丁21岁充役,60岁免力役,每年服役20天。开皇十年(590)规定男子50岁免役收庸,即以布帛代替力役。但这一过程很快也被打断。隋炀帝末年,又大兴徭役。终于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大起义,隋王朝的统治很快被农民革命所推翻。

  唐王朝建立后,实行均田制,并制定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每年要服役20天,闰年加两天。如果本人不愿意亲自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绢三尺,称为“庸”。所以,租庸调制中的“庸”,具有免疫金的性质,是应服役的丁夫不去服役而缴纳的一种实物折纳,是劳役税向实物税的转变,唐制还规定,政府如果每年额外向百姓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又规定每年加役不能超过30天。除正役之外,每年还有杂役。唐代制度所规定的徭役,每年一丁大致为30-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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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中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加上安史之乱所造成的战乱和社会动荡,正常的徭役制度又遭到破坏,百姓又陷入沉重兵役和力役的灾难之中。

  唐中叶以后的劳役及其向货币税的转变

  公元780年,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把租庸调制中的“庸”和“调”都改为以货币缴纳。庸原来是以绢和布代役的使用实物代替劳役。现在改庸为货币缴纳,实际是把劳役税改为货币税了。

  两税虽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后徭役的征发并未废除。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力役既征了包括庸金在内的两税,又征发徭役。

  到了宋代,两税和徭役则正式分开。宋朝两税仅为天赋,不包括丁钱与徭役。两税之外,百姓还要负担徭役。宋代徭役有两类:一是职役,一是杂傜。职役的任务是做地方下级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财物的衙前;负责督征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传达敕令文书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负责州县杂务的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候、拣、掐,等等。杂傜则为临时性差役,称为“役夫”。在春天征调的叫“调春夫”,应付紧急需要而征调的叫“调急夫”。宋代把户民按家资分为九等,各种职役由一、二、三、四等户轮流承担。下五等户为贫困户,免役;官户也不服役。以户等定差,派遣劳役,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于唐代,当时禁军与藩镇军中有衙内军与衙前军之分,衙内军是皇帝及藩将的亲卫军,衙前军是皇城及藩将管辖地内外的警卫军,以后衙前军只做仓库运送的警卫。到宋朝,衙前役仍为管理州郡的仓库,搬运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仅要负担所需费用,如有丢损,还要赔偿,衙前户常常因此破产。富户往往买通官府,采取各种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户甚至五等户一下贫民身上。杂傜也大都派遣到贫民头上。繁重的徭役,既影响农业生产,也加剧社会矛盾。贫民纷纷弃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为雇役,逐渐成为普遍的要求。到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熙宁四年(1071)推行免役法,即变差役为雇役。免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免役钱的征收数量,根据各州县所需雇值多少确定,并要多收20%,称“免役宽剩钱”,供灾荒年份雇役之用。熙宁十年(1077),杂傜也改行雇役,应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钱免役。称“纳夫钱”或“免夫钱”,每夫每日出钱300文-400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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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役法由于触犯了官僚形势户的利益,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现在也要纳“助役钱”,这就激起了他们读免役法的猛烈反对。宋神宗死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为相执政,于元祐元年(1086)废止免疫法,恢复差役法。由于差役法的恢复不得人心,以至当时“天下皆思雇役而厌差役”。哲宗绍圣元年(1094),变法派重新上台,又恢复了雇役法。以后雇役、差役彼兴此废,或差雇并行,依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矛盾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南宋。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职役和杂泛差役。元代兵役实行军户制,为兵之家称为军户世代为兵。军户或按贫富确定,如规定富户每户出一人为兵,贫户二三户出一人为兵;或按男丁数量确定,如有的地区规定20丁出一兵;或按户数确定,如以20户出一兵。元代职役是宋代职役的继承和发展。职役主要有为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各种“站役”;为国家制造军器和手工业品的“匠役”;维护地方治安的骑弓手;催办钱粮、科派杂役的乡里正、都主首、社长和管理仓库的库子;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如侍候公堂的祗候、看管牢狱的牢子等。元代的职役也是百姓的一项沉重负担。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指临时征调的筑路、修城、营造官府、运送粮草等夫役或缴纳的银、钞、车、马等钱物。元代也有雇役制度,是指应役者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军户只限丁单而财力充实人户可以雇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许佣雇。职役的雇役,只在至正年间(1341-1368)行于浙右一带,作用范围极为有限。

  明代规定16岁成丁,开始服役,60岁免役。徭役有三种:一是里甲之役,以户计征。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计征。由里甲根据丁力资产厚薄,分别等级,以定差役轻重,所以称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亲身服役或雇人充役的,称力差;由民户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三是杂泛之役,又称杂差,为临时派遣的额徭役,如兴修水利、修筑城池等。

内乡县衙“胥吏衙役文化展”中的《衙虎歌》泥塑内乡县衙“胥吏衙役文化展”中的《衙虎歌》泥塑

  明中叶,赋役不均,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促进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将各类徭役,随田赋一起征收。按田地、丁额均摊,并一律征银。这就把徭役合并到田赋至中国,将徭役税变成了按田亩征收的货币税。从而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发展着的劳役税向货币税的转化过程,结束了沿袭2000多年的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并行的赋役制度,劳役制从此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摊丁入地改革,彻底取消丁银,将丁银即人头银全部摊丁入亩。丁银原是百姓(16-60岁)向国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银,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征课。丁银之外,尚有“徭役”即力役之征。摊丁入地,将丁银并归田亩征收,从此明文规定纳地丁银之民,名义上不再服徭役。从而彻底取消了几千年来压在劳动者人身控制进一步削弱,劳动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摊丁入地免除了城镇工商业的丁银,有利于工商业者的财富和资金的积累。这一切,在客观上有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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