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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成被告 郑州民告官一把手首次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7:42  河南商报
这是《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布以来,郑州市首起“民告官”一把手出庭应诉案  商报记者 王春胜/摄
    这是《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布以来,郑州市首起“民告官”一把手出庭应诉案  商报记者 王春胜/摄

  ·商报记者 王红伟 实习生 张光磊 通讯员 张笑立

  事故中无责任,交警有权扣车吗?郑州交警三大队就因此吃了官司。8月1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假日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交警三大队。

  作为原告,在事故中被认定无责任的两个机动车车主,与交警三大队对簿公堂,状告后者滥用职权,索赔2000多元。三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

  据介绍,这也是自上月16日《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布以来,郑州市首起“民告官”一把手出庭应诉案。

  ·回放

  行人被拖车绳绊倒骨折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8日,那天早上,郑州市民祝某开的出租车坏了,停在了绿云小区西门口。

  他拨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阿勇前来帮忙,上午8时30分许,阿勇开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还带着一根拖车绳,打算将祝某的出租车拖到汽修厂维修。

  谁知,意外发生了,他们刚将拖车绳拉直在两车中间,尚未来得及出发,一个中年女子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走到小区门口,绊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左手手腕顿时肿胀起来。

  “她一边打电话,一边走,根本没看路。”阿勇说,中年女子摔倒后,他们赶紧拨打了120和110,交警三大队一名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验、了解情况后,这名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祝某说,随即,这名交警快速处理,作出口头事故现场认定,是中年女子走路不小心,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祝某、阿勇所驾驶的车辆无责任。

  中年女子赵女士在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左手手腕摔折了。

  ·争议

  交警扣车被告上法庭

  祝某和阿勇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那天下午6时许,他们又接到交警三大队的电话,要他们到交警大队了解下情况。赵女士报了警,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祝某和阿勇承担。

  祝某和阿勇开车到三大队,结果,两辆车被三大队直接扣下。民警还模拟了事故现场,拍了照片。祝某说,为了能将车早点开走,他们按照三大队民警的指示,当天支付赵女士1000元医疗费。

  次日,祝某和阿勇再次来到交警队,要求提车。但遭到拒绝。5月13日,几次三番,两人缴纳了押金才把车开走。

  5月17日,交警三大队下达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祝某和阿勇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既然二人没有过错,无责任,却把营运车辆扣押了六七天,祝某和阿勇表示不能理解,认为交警滥用职权。事后,二人一起将交警三大队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000余元。

  ·庭审

  交警三大队一把手出庭应诉

  8月1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郑州交警三大队,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被告单位“一把手”,三大队大队长朱则军出席了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祝某说,他的车是营运车辆,每天的租金是200元,7天的直接损失是1400元。认为在事故中,他没有责任,交警三大队扣车属滥用职权。

  朱则军反驳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他认为,交警依法扣车,主要目的是为事故责任认定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车辆检验,并非是滥用职权。交警对事故车辆调查取证后,于5月13日将车放行,扣车程序合法,有法律依据,祝某、阿勇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据介绍,这也是自上个月16日《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布以来,郑州市首起“民告官”一把手出庭应诉案。

  法官未当庭宣判。

  ·讨论

  都无责谁该为被扣车辆埋单?

  对朱则军的观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华阳表示支持。他说,为了鉴定事故的原因及认定责任,警方在事故发生后确实有权扣车。在扣车合法前提下,造成祝某和阿勇的车辆损失,交警三大队确实不应承担行政赔偿义务。

  但他认为,在各界都在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大环境下,交警三大队应当迅速地查明事故原因,及时作出责任认定,将无责的被扣车辆放行。

  有人提出,因为赵女士不小心绊倒在拖车绳上,由此引发了事故,应由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李华阳也不赞同。

  他说,车辆损失是在交警三大队扣留之后产生的,赵女士被摔伤,在事故中同样是个无辜者。通俗地讲,祝某和阿勇的车不是赵女士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被摔伤的赵女士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都没错,祝某和阿勇的损失谁来承担?李华阳认为,这是目前法律上的一个空白,需要立法者进行完善。从法理来讲,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

  ·链接

  郑州规定民告官案

  有些情况须单位一把手出庭

  为减少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7月16日,郑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其中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单位“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凡是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等都应当出庭应诉。

  此外,郑州市政府规定,案件结束后,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将依法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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