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 邱琦/图

  已经施行15年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首次进行修订一事备受舆论关注,7月24日上午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二审,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据悉,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都新增了哪些“亮点”呢,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也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最新]二审稿较一审稿又修改了近百处

  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认真梳理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关少锋透露,3个多月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收集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00余条,省直单位、地方人大及有关部门建议800余条,人民群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意见建议500余条,共计各类意见建议1600余条。

  据悉,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10多次研究,六易其稿,修改近100处。

  记者了解到,在6月底7月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关少锋表示,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凝聚了人民群众和物业管理各方的智慧。

  [关注1]十人以上业主联名 可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长期以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存在着成立难、开会难、履职难等问题。”关少锋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调研发现,在已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中,情况比较复杂,问题也比较多。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代表担任,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关注2]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最高罚15万

  记者留意到,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文件资料,并且,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提供筹备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关注3]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记者留意到,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也专门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二审稿同时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关注4]物业公司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支信息最高罚3万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多少,有哪些具体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支情况如何,这些信息相信绝大多数业主都极为关心,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的有关信息。

  具体来说,需要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电话;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据悉,若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上述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可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关注5]在小区里私搭乱建最高罚10万 逾期未拆除可强制拆除

  之前在一些小区里经常会出现私搭乱建等情况,记者留意到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里明确了17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堆放杂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违反规定停当车辆、饲养动物等。

  其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按照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关注6]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将制定禁养犬标准

  近年来,关于养狗的纠纷在多地上演。有城市小区禁养犬只,违者罚款;有的物业禁止居民养狗,否则停水停电……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也明确提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而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强化物业管理区域养犬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注7]该报废的电梯超期服役 最高罚物业30万元

  电梯与百姓生活密切度日益加深,尤其在高层住宅中,人们的日常出行一刻也离不开电梯。与此同时,电梯运行安全也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关少锋表示,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反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电梯运行不正常,一些小区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违反规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8]遇到电梯损坏、外墙渗漏等六种情况 物业应先垫付维修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缴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关少锋坦言,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业主公示。

  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