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接群众举报,郾城区龙城镇安春王村博雅幼儿园一辆接送学生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大队收到该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

  当日上午11时32分,大队民警巡逻至龙城镇栗庄村附近时,发现一辆校车正在下学生,与举报的车辆信息有些类似,遂上前询问。驾驶员刘某所驾驶牌号为豫LH25**的大型汽车属于河南适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但该校车并未取得校车标牌,属违法营运校车。该车正是被举报的违法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刘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刘某无异议。大队向博雅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学校校车许可办理完毕之前校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