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2017年11月13日,从河南省检察院传出消息,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辉县市文物局原局长张有新(副处级)决定逮捕。

  ▶2018年7月11日,裁判文书网刊发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8)豫07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其表明,张有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65.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5.4万元 如今变成“阶下囚”

  资料显示,张有新 ,男,1952年生,辉县市南寨镇小西川村人。1970年参加工作。1986年毕业于河南电大中文系,1987年结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曾任辉县豫剧团音乐创作员,辉县市博物馆副馆长、馆长,辉县市文物局副局长、局长(代)。副研究员。

  2004年至今任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3年至2002年当选为新乡市第八届、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2月当选为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03年被授予“河南省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出版有专著《共城史话》。

  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6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逮捕。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未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新犯受贿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张有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他人贿赂43.4万元(房款),收取他人贿赂22万元,在收取勘探费用、承揽工程、招收职工方面给予帮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65.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购买房产索要“优惠” 否则就使“把戏”影响房产建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有新在购买孟电花园C9楼301室房子时,要求河南孟电集团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优惠,总经理孙某同意为其减免了29万元房款;被告人张有新在2011年购买孟电花园25号楼B栋401室房子时,要求给予优惠,2011年1月19日经总经理孙某同意,为其减免了14.4万元房款,张有新在征收文物勘探费以及开发用地文物勘探发掘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孟电集团恒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孙某的证言证实,第一套房是文物局副局长王某找其当面说他们局长张有新在其公司买了套房,价款让其少收点,之后其通过销售部门了解到他只交了12万定金,还剩29万尾款一直不交,并且在销售部门给他打电话催交尾款的时候,文物管理局就把勘探工作停下来,影响其公司的工程进度,没办法,孙某就安排公司后勤不再向张有新追要剩余的尾款。第二套房过程也是这样,14.4万的尾款被迫给他免了,其他手续及合同按原价办理。

  “如果不给他减免,文物局会把勘探进度放慢或者直接停了,影响其公司工程施工进度,增加成本,并且具体交多少土地勘探费也是文物局自己定的,为了能少交费用,不让他们为难其公司,所以才不得不给他减免房费。”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称。

  据了解,房产建设用地的文物勘探和发掘由文物局管辖,并按面积收费。张有新作为局长,当然能影响到房产建设工作。

  八个工程直接定下让同学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有新利用担任文物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孟电花园两次非法收受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感谢费共计10万元,并为韩某承揽文物修缮工程提供帮助。

  张有新供述称,韩某是其同学,他是搞建筑的,其让韩某干了文昌阁修缮、白云寺修缮、共城城址标志牌等八个工程。他干的这些工程除了修缮白云寺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其他几个工程均没有进行招投标。白云寺工程招投标那次,其让冯某想办法让韩某的公司中标,最后韩某如愿中标了。另外七个工程都是其召开班子会,在会上其提出来想让韩某干其单位的工程,然后让大家表决,因其是副局长主持工作,算是一把手,所以其提出来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决定让韩某承揽了工程。

  此供述与证人证言相符。

  收了卖书钱,书却没人拉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张有新利用担任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单位职工冉某7万元现金,并帮助将其儿子的人事关系办到了辉县市文物管理局。

  张有新利用担任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卖书为名,非法收受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高某5万元,并为其公司办理文物勘探相关手续提供帮助。

  该公司发展部经理高某称,2011年年中,他通过他人认识了张有新,办理了公司的正常文物勘探手续后,张有新提出自己出了本书,希望其公司购买。当时没立即答应他,说其需要向公司汇报。过了大概两个月,张有新在此期间反复催促其公司购买,后总经理安排其支付了张有新5万元现金用于购书,但钱给张有新后书籍并未送达其公司,张有新也未提供任何票据,因为他是文物局领导,房地产开发都需要经过他们文物局文物勘探才能开工,其公司不想得罪他,所以其公司也就没找他要。

  而在张有新看来,这批书只是“一直没有来人拉”。

  另查明,被告人张有新退缴涉案赃款30万元扣押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诉讼中被告人亲属退缴涉案赃款3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