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吴炎飞

  卖方突然反悔不愿意卖房,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及服务费共计2.5万元一直不退,理由是:是卖房的违约,他们中介可没违约。今天,记者获悉,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书》,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及服务费1.5万元。

  事件:卖房反悔不卖房,中介公司已收取的2.5万元费用不退 

  据介绍,任某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45万元的二手房。2017年8月23日,买方任某(乙方)与卖方谭谋(甲方)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丙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如果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丙方服务费,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收取的定金不退,并赔偿丙方服务费。

  签订协议次日,任某向中介公司缴纳了定金1万元及服务费1.5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后向任某出具了收据。

  按照协议约定日期,任某携带首付款前往中介公司交易时,却得知卖方谭谋反悔,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眼看买房无望,任某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支付过的买房定金和服务费共计2.5万元,但该房屋中介公司拒不返还。无奈之下,任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卖方 谭谋、某房产中介公司连带赔偿其双倍定金3万元及服务费1.5万元。

  判决:双方买卖交易并未完成,中介公司应返还1.5万元服务费和代收的1万元定金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辩称,原告任某及被告谭谋已经建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且根据《定金协议书》,任某是向房主谭某支付的定金,另外,本案纠纷系因被告谭谋违约,原告应向被告谭谋主张权利,因此,被告中介公司不应退还原告任某所支付的服务费及定金。

  建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定金协议书》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促成原告任某及被告谭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实现。因被告谭谋违约,导致实际中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任某请求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定金由被告中介公司代为收取,被告谭谋实际并未收到1万元的购房定金,定金条款虽然签订但因未实际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谭某不应承担双倍返还义务。

  被告中介公司事实上并未促成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中介公司无权要求买方任某支付服务费,因此,其收取原告任某的1.5万元服务费应予以返还。违约行为是被告谭某的单方面个人行为,被告中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任某请求中介公司连带赔偿双倍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查明事实,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建安区法院于8月1日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定金协议书》;被告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万元及服务费1.5万元;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