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省人社、财政厅、卫计委、税务以及省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今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双双上调。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

  通知规定,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在个人缴费增多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上调。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

  为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加强医保引导作用,将签约对象纳入医保按人头付费管理,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服务包,签约居民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全面调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患者选择中医医院住院报销更多

  与以往不同,新政明确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政策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

  要扩大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同时,简化慢性病鉴定程序,实行按月申报、及时鉴定,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医保支付方式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我省要全面改革支付方式,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8年,要完成按病种付费开展病种不少于100个。

  在开展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各地可对部分常见病采取定额报销政策,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