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相关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重点发展产业和发展方向确定

  (记者 董艳竹)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近日出台,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职权,确定了高新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创新发展方向。

  建成“八区”“一中心”

  《暂行规定》指出,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创新驱动和开放先导战略,将高新区建成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创新创业人才密集区、科技金融创新实验区、依法治理先进区、智慧社会先行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

  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或者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高新区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教体文卫、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在高新区依法设立的行政派驻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管委会四大职权更加明晰

  依照《暂行规定》,管委会行使下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

  组织编制、实施高新区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负责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项目投资、科技创新促进等领域工作;

  负责招商引资和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统计等领域工作;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依照《暂行规定》,管委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农业农村等方面相当于县(市、区)级的管理权限。

  管委会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以自主设置职能机构,确定其具体职责,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暂行规定》提到,高新区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和智慧产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同时,要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机制,构建军民共用技术项目联合论证和实施模式,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形成军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环境保护方面,管委会应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标准,推动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人才发展支出 纳入财政重点保障

  人才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必要保障。《暂行规定》要求,高新区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鼓励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设立科研人员、大学生创业专区,为其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同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法登记为法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向高新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高新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