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网约车载客出事故,滴滴、保险公司和车主这样分担责任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萌友 鲁维佳  云鹤

  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出行,却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找谁来赔偿?郑州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为讨要自己的损失,赵先生将滴滴公司、所乘坐网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该网约车挂靠公司和车主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此案在郑州中院达成调解,滴滴公司赔偿赵先生医疗费等11万余元。

  [案件]无证私家车跑滴滴“拉活”出事故

  现年40岁的赵先生是郑州一家IT公司的客户经理,去年11月30日凌晨,准备到上海出差的赵先生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快车到机场,平台指派司机高某接单。

  孰料就在一个半小时后,在机场高速附近,高某驾驶的轿车不慎追尾了一辆白色小轿车,致使两辆车都不同程度受损。赵先生也因此受伤,花去了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色轿车车主无责任。

  由于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赵先生将滴滴公司、司机高某及所乘坐轿车(即肇事车)登记的车主郑州某公司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惠济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商业险不赔,滴滴与挂靠公司、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惠济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赵先生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采信。原告赵先生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肇事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赵先生要求赔偿的医疗费,首先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又因肇事小轿车系被告高某购买后挂靠在被告郑州某公司从事运营业务,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高某正在从事运营服务,对该车的运营性质,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商业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且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被告滴滴公司作为本案事故网约车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原告剩余部分损失10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被告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明知该车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投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先生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告滴滴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对该损失,挂靠公司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调解]滴滴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16千余元

  滴滴公司及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滴滴公司支付赵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1万6千余元,关于本次诉讼各方再无任何纠纷。

  [法官说法]私家车转网约车,应及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法官表示,目前网约车主要有顺丰车、专车(已与快车合并)等模式经营模式,而根据平台抽成和信息提供模式等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挂靠公司及驾驶人等的责任划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注册变更为网约车后,如果没能及时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补缴相应保险费用的,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被判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就是此种情形。为此他提醒广大车主,如确定将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可能会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