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延津县僧固乡秦某、何某共同驾驶一电动三轮在延津城关镇发生一起碰撞交通事故。事故中队接警民警受理调查后,出乎意料的是,竞查出秦某、何某两名“醉鬼”司机,目前,民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并对两名“醉鬼司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日16时37分,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110指令:在城关镇文化路与卫生路交叉口,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人受伤。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民警对电动三轮车上的秦某、何某询问时,两人均称对方系该车的驾驶员。因两人酒气熏天,醉得迷迷糊糊,无法证实到底谁是驾驶该电动三轮司机。民警遂调取了电动三轮车行驶轨迹中的监控和卡口录像。通过证据相互印证,最终确定了秦某、何某酒后途中轮流替换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津县文化路,与李某驾驶豫GMR**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

  随后,民警调取了电动三轮车行驶轨迹中的监控和卡口录像,通过证据相互印证,最终确定了秦某、何某酒后途中轮流替换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津县文化路,与李某驾驶豫GMR**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

  通过酒精血液鉴定,秦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何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经河南处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二人所驾驶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04日,延津交警对该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秦某、何某已于201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秦某被处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何某因无证驾驶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新乡交警提醒您: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三轮车归属为机动车的一种,因此醉酒驾驶该车辆,法律将按照机动车的处罚标准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