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莫名其妙的拖车费

  辉县的董先生给我们打电话反映,说自己前段时间骑电动车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虽然没大多事,可是后来去取车的时候遇到的事,却让他很是头大。

  董先生在辉县市做保安工作,3月13日早上七点多,他下夜班骑着电动车回家,结果路上跟一辆轿车发生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对方报了警,董先生的女儿和侄子也赶到现场,将董先生送到了医院。

  第二天上午,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对方赔偿了董先生1000块钱,交警部门也出具了和解协议。直到这时,董先生才想起来自己的电动车。

  董先生说,当时交警部门给了他一张放行条,他就让侄子去交警所说的停车场取车。结果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说,要收100块钱的费用。

  之后,董先生让女儿去停车场交了100块钱,才将电动车取了出来。

  回到家后,董先生越想越觉得这钱交的不合理,他说自己当时只是摔了一下,电动车损坏的并不严重,交警完全可以将车推到路边,或者让家人把车骑走。

  董先生说,当时交完100块钱后,对方也没有开据任何的收据和发票。3月19日上午,董先生的侄子再次来到辉县市聚江停车场索要票据时,没想到却被工作人员赶了出来。

  随后,记者跟随董先生的侄子来到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见到了当时处理这起事故的赵警官。

  记者跟赵警官再三沟通后,对方表示下午两点半让记者再到办公室,会有专门的人来解答。

  下午两点半,记者再次来到交警部门,赵警官给记者出示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力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赵警官表示,根据这一条款,停车场可以收取拖车费用。

  对于赵警官的说法,董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董先生说,当时自己虽然受了伤,但是他的女儿和侄子都在现场,公安机关并没有要求他们将车辆移走,而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停车场拖车。

  那么,公安机关的这种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呢?

  张波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也看到董先生的电动车并没有损坏严重,那么辉县交警完全可以以更温柔的方式进行执法,可以将电动车推到路边,骑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而并非使用大型的机械,拖到停车场,给当事人增加费用。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19:20《法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