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儿子肇事父亲顶包 真相查明被拘十日

  近日,新乡县交警大队查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孙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找人顶替的方式企图隐瞒实情、逃避责任,事故中队民警细勘精查、内询外调,最终查明事故真相,并依法对肇事逃逸的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月15日23时21分,新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在小冀镇某电影院门口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四轮电动车相撞,人员受伤被送往医院。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王华马上带领民警赶赴现场。经民警询问,报案人孙某自称当晚22时32分,其驾驶自家的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民兴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电影院门口附近,与停在前方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及其女儿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在民警询问事故详细经过时,孙某叙述含糊不清,并不时询问其儿子孙某某。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发现肇事汽车的驾驶仓门不能打开,驾驶座位前后空间较小,与体态较胖的孙某驾驶明显不符,这更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

  查清事故真相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带着疑点,办案民警又调取了110报警记录,根据报警手机号码,又调取了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的通话记录,经过对多条信息筛选比对,民警确认事发时肇事司机并非孙某,而是体态瘦小的孙某的儿子孙某某。民警又围绕当天车辆行进轨迹进行大量外围调查,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如实供述了其冒充儿子、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事故实情的违法事实。

  目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孙某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其实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可怕,只要驾驶员立即停车报警、救助伤员,那也只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但如果驾驶员一时糊涂选择了逃离,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肇事逃逸可是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

  所以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面前不要逃避,要冷静的选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并勇于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